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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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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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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深圳律师咨询网http://www.szlvs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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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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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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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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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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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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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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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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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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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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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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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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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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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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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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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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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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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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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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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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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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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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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快      讯

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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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快  讯

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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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快   讯

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喜  报

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贺 函

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公   告

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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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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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喜   报

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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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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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阡(中山大学人类社会学博士)
曾小武(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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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存银行,近250万元“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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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2842次

 
    2006年1月,庞女士在农行开立存款账户,申领了关联借记卡。2009年3月,庞女士开通网上银行及电话银行。截至2011年2月28日,庞女士上述账户内余额为2497591.18元。同年3月5日,庞女士于浦东机场离境,同月10日返回国内。同月12日,庞女士登录网上银行,发现密码被改,于是次日赴银行柜台查询,得知账户余额仅为138.92元。庞女士通过明细对账单查知,3月1日至8日期间,她共有2497552.28元被盗划,大多是以每次100元、每天数百次的方式发生交易。2011年3月13日,庞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
  刑事案件尘埃落定后,2012年7月,庞女士将银行告进了法院。庞女士认为,农行银行卡卡号及客户开户资料、交易详情等信息,是由其员工董某通过银行内部信息系统违规查询并对外销售而泄露的;犯罪分子朱某利用电话银行,以支付电话费、公共事业费等方式从她账户内转出金额近250万元,银行未能及时发现每日数百次的不正常交易,导致资金被盗,应向其账户内补足存款,故诉请银行返还存款2497552.28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辩称,银行在发现异常的当日,曾三次致电庞女士,告知其账户有频繁的交易,当时账户内尚有余额30余万元,但庞女士并没有重视,所以损失应该由庞女士自行承担;庞女士个人资料的外泄以及密码的泄露与银行无关,请求驳回庞女士诉请。
  庭审中,庞女士坦言:“2011年3月7日,我是接到过自称是农行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说我账户存在频繁的异常交易,提示我注意,但我看到来电号码是一个普通的直线号码,并非农行95599客服电话,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挂断了。”
  法院:银行未尽对账户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对个人账户信息保管不善,且在庞女士账户发生每天数百次、每次100元至数百元不等的异常交易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了对庞女士账户资金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庞女士在接到银行电话提醒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银行电话提醒后账户发生的30余万元损失中的20万元。故一审判决银行返还庞女士存款本金2297552.28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银行与庞女士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发卡行应承担保障持卡人账户内资金安全的义务。
  该案现已查明的事实表明,庞女士所持银行卡的信息及密码由犯罪分子窃取及破译,庞女士本人对账户信息和密码的泄漏不存在明显过错。至于银行认为庞女士以生日设置密码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银行在向庞女士交付的电子银行安全手册中提示应避免将生日设置为银行卡密码,但仅系善意提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刑事案件已查明的事实表明,犯罪分子是在获取银行卡账户信息的前提下,破译了银行卡密码。现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庞女士账户信息是由银行员工董某出售给犯罪分子,但刑事判决认定董某利用身份便利,曾将200余条客户信息出售给犯罪分子,故不能排除庞女士银行账户信息是由董某泄漏的可能性。在银行不能证明庞女士银行卡信息非董某泄漏的情况下,可以合理认定银行违反了对客户账户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案中,银行曾三次电话通知庞女士账户资金出现异常变动,但因未使用银行对外公布的95599客服电话,庞女士当时误以为系诈骗电话,切断了来电,致使其未能与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庞女士及银行对扩大资金的损失部分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庞女士收到银行电话后,未加核实自认为系诈骗电话,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应就此后资金损失负主要责任。原审法院酌情让庞女士承担30余万元损失中的20万元,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庞女士出国一周回来后,发现自己银行卡内的近250万元竟然不见了。为此,她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该有的存款。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对个人账户信息保管不善以致泄露,庞女士账户发生频繁异常交易时亦未及时发现制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朱运德律师联系电话:18926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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