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记者高申现 实习生赵振鹏报道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今日起正式实施。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记者在调查时发现,这些新的司法解释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但也有市民发表了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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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在昨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对此新规定,不少市民认为,这是《婚姻法》的补充法律条文,体现了一种更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记者对14名家长进行的调查中,9名家长说,在深圳购买一套房产需要巨额资金,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倾注了很多心血,子女结婚后赠与他们的房产就变成了离婚后的共同财产,这会对出资人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这也违背了父母的意愿。同时,父母在赠与时,通常是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合同的,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一位王姓老人说,将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这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但在受访者中,2名家长表示,如果老人赠与子女的房产,写上了夫妻双方的名字,那在离婚后如何来处理,恐怕就不是那样简单了。还有3名家长认为,对于赠与子女房产的做法,在他们中间并不多见,没去考虑过这样的问题。但他们也认为,法律能明确这些方面存在的现实状况,当然是好事,毕竟方便今后在财产分割上的纷争,也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创办人朱运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运德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不够明确,婚内一方接受赠与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容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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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按揭购房离婚归个人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首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此规定,记者在腾讯和新浪网上看到,不少网友针对这方面的新司法解释讨论热烈。一位腾讯网友说,这样的规定看起来很公正,也很合乎常理,但操作起来未必容易。他说,比如男方在婚前按揭购房,但在婚后却是两个人共同承担分期付款,很多时候不可能夫妻两人每个月都去写个条子,上面明确写上妻子这个月付了多少钱,“这也就说明,一旦离婚,房产固然可以归男方所有,但妻子在后期也承担了很多房款,由于事实上很少存有收据,妻子如果索要她承担的部分款项,就很难真正理顺,也难以做到清晰,如果男方赖了账,妻子还真是不好办。”记者在新浪网上看到,不少女性网友也对此表示“感觉这样我们没有了安全感了”。
朱运德律师认为,上述司法婚姻法及此前的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很好解决按揭贷款不动产的分割问题,特别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问题,一直是社会热点也是司法实践难点。他说,该司法解释是从维护物权流转的稳定性和按揭贷款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出发,做了上述具有一定司法可操作性的规定。“如果从操作简单性来看,该司法解释似乎无可挑剔。”但朱运德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条款有很大的缺陷,其忽略了婚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他说,婚姻不动产分割特别是房产分割不能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因为婚姻关系不是买卖关系,婚姻关系是包含人文内涵的复杂社会法律关系。他举例说明:假如25岁男甲在婚前一个月购买一套三房两厅房产,男甲父母倾全家之力出资首付款20万元,男甲名义贷款80万元,贷款期限是20年,男甲刚大学毕业一人无力承担贷款,于是与23岁女乙结婚后生活了18年,共同偿还了18年贷款。假如双方离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该房产应判归男甲,男甲只要还掏两年的按揭贷款,就可以获得房产了,而女乙只能与男甲分割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这种结果貌似公平,事实上女乙分割所得的财产已经不可能购买到同样品质的房产,有可能连一间房都买不起。女乙可以说帮助男甲度过了人生最艰难的起步阶段。最后的结果是把自己的青春倒贴给了男甲。此时年华已逝的女乙谁又会与她一起买房呢?这就是该司法解释条款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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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内夫妻不能分割共同财产
朱运德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该司法解释中,不申请离婚,也可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一个新的亮点,他说,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不申请离婚是不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然而常常出现夫妻一方为了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被损害利益一方尽管明知自己财产被侵占或者被损害,但是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是无力保护被损害者合法权益的。”他告诉记者说,被损害利益一方虽然可以采取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财产,但是实施侵占财产的一方尽管明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往往为了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拒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在没有出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的情况下,往往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纠纷产生期间包括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何保护被损害利益一方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个法律真空地带。
在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其次,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朱运德律师说,该一条解决了上述法律空白问题。
但他也认为,该条款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之规定不够明确,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不利于保护被损害利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