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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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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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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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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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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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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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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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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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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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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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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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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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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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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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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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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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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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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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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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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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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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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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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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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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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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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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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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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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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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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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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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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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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为各位网友服务,本网站现正在进行扩容改版,不便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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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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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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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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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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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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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如何保护驰名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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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1916次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苏大鹏

 

2001年和2002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使得驰名商标不仅享有因法律法规的修改而增强的保护,而且享有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保护。这次修改将驰名商标拘保护由部门规章的层次提升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层次,极大地加强了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沪力度。   

    ——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泽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 册并禁止使用。”

    国 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青虎解释说,这一规定是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第一,将驰名商标分为两类,即“未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二,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定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第三,受到以上两种形式 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具备以下前提:一是该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商标或使用;二是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 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第四,以上这两种形式的保护,对于“末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仅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适用;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 名商标”而言,则即使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适用。第五,中国对商标的保护基于注册原则,因而不注册便未获得专用权,亦即未获得国家法律对其所 使用的商标权属的确认,不受法律保护,但驰名商标则例外,即使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在所注册的相同或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也受到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受到的法律保护远比普通商标要强。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安青虎解释,这一规定主要就商标权利人主张其权利的时间进行了明确。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主张其权利的时间,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为限。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对方的注册是出于恶意的,则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这里对于驰名商标没有区分是否已在中国注册,对于可以请求的时间也未规定最终限制。这使已在中国注册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这一程序中都享有无期限的主张权,尽管这一主张权是有条件的。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程序作了细化,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寸, 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寸,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该注册申请,驳回可以在三个层次的程序中作出,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异议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程序;

    3.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

    安 青虎解释,这三个程序环环相扣,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前提,没有前者便无由提出后者,不能越过中间程序直接向下一程序提出,而下程序有权改变程序的决定,并最 终由商标局实施“不予注册”。另外,这三个程序在时间上也是环环相扣,在每—个程序中对主张权利的时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超出时限,便失去了这种权利,而且 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也一样。
   他 说,具体地讲,第—,有关当事人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并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构成对自己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可以在商标局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 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册”,同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商标局作出裁定;第二,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第三,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然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的程序作了重要补充。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丁商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安青虎解释,这一补充非常必要。《商标法》只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程序作了规定: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第五十四条)”。但是没有规定驰名商标被他人以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使用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如何请求“禁止使用”的程序,亦即没有对驰名商标权的保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这补充不仅重要,而且尤为必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安青虎解释,关于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国家工商局56号令》曾有专门条款作出规定,《联合建议》则将其作为可能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三大标志之一列入规范范围。此次国务院将其写入《商标法实施条例》,体现了中国对这一问题的更高层次的法律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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