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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12月26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就状告广深港高铁票价过高案接受中央电视台唐记者专门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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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朱运德律师当选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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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4月19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报道了朱运德律师作为专家律师参与调解录制的《第一调解》栏目《上门女婿的烦恼》(本周六播,编导徐雷老师)和《残缺的爱》(本周日播,编导舒畅老师),并启动了《第一调解》的开播仪式。本周以后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黄金档9点30分播第一调解节目。欢迎各位网友到时观看,并提宝贵意见。
有矛盾怎么办?第一调解,调解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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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2011)112号文件批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7月正式成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机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于2011年8月正式入围湖南省股权交易所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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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20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都市频道《第一调解》栏目的律师观察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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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9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电视台》的邀请,担任特约评论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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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2年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接受《深圳晚报》的邀请,担任特约员评论:《父亲抱着无肛幼女去法院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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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6月16日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在武汉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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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月2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张北两岸联合法律事务所在福州共同签署了《两岸法律服务合作协议书》,从此我所可以办理台湾和大陆有关台湾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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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16日《羊城晚报》特约深圳律师朱运德律师评论:3.18厘米肿瘤CT片没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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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5月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承办的4.10冯玉江故意杀人案之《19岁少年殒命酒吧》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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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4月16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朱运德律师担任《亿万富婆的爱情买卖》的法律评论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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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31日《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女教师开车三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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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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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3月25日《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应中国移动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邀请在茂名全球通大厦进行《婚姻法与婚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该讲座深受移动员工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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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3日《深圳电视台》财经频道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联合其他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扩大暴力乞讨罪的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行为已引起很大社会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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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2月12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看》特别报道朱运德律师向全国人大提交关于扩大强迫乞讨罪受害人的范围的立法建议书。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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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24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香港女士李群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王涛搬离被侵占的房屋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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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6日《人民日报》(人民网)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深圳民间高回报承诺吸揽资金现象愈演愈烈。该报道被各大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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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1年1月15日《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鞫说好看》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韩国女士金美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石某拖欠女儿金某玉抚养费一案。该节目很受观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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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7日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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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12月18日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广东德纳(长沙)律师事务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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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陈峻峰律师、刘芳律师、史亚新律师一行四人参加香港贸发局主办的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并在参加forum中小企业论坛。在会上朱运德律师等与国际众多中小企业家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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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网》和《中国律师》杂志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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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10月18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格审查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单位。从此朱运德律师所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律师具备了各银行承认的为企业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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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5月4日,广东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女士对《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运德律师为广大律师树立了良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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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2010年4月7日,《深圳晚报》报道《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律师面对举目无亲、经济困难的韩籍金美玉女士和未成年女儿石贤美的求助,减免一万五千元律师费,为石贤美向其父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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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1日,由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政府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预选供应商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深圳市政府法律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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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组织的采购律师服务类项目(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招标大会正式落下帷幕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采购人确认和社会公告等严格程序,《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所在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从全深圳2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脱颖而出,成功竞标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深圳分行唯一的2009年度小额贷款等债务清收的公开中标法律服务供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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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3日,应中国缝纫机械设备协会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的邀请,《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在中国海南省三亚市清华大学力合作度假养生中心的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了《企业狼道赊销管理》讲座,该讲座深受全国缝纫机经销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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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朱丽萍小姐和张兴国先生诉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和第二审均胜诉,同时成功将预付房款执行到位。在此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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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法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台中所签订战略联盟和业务合作联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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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婚外情问题及中韩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韩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广播电视台KBS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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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先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香港人在中国内地的婚外情问题及香港回归以后香港与内地之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问题接受香港有线新闻台驻北京首席记者胡力汉先生的独家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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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东莞新乐卡电子有限公司成功收回2003年前货款人民币四十万元整,同时谨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商帐追收团队及负责人朱运德律师表示感谢和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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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发布韩国金美玉对朱运德律师感谢信,称朱律师为全省律师树立了很好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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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重大误解”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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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朱运德律师 阅读:3982次


    2007年09月18日    深圳特区报

本案发生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对于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大误解”这一影响民事行为效力的因素存有歧见。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何谓“重大误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误解具有其特定的含义:1、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种类、质量等存在错误的认识。从行为性质而言,如:误买卖为赠与;从对方当事人而言,如:误甲为乙而签订合同;从标的物而言,如:误单个茶杯为整套茶具而购买。2、行为人作出了意思表示行为;3、行为人的错误认识足以对意思表示行为的作出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行为人没有该错误认识,将可能不会作出其表示行为或可能作出其他的表示行为;4、如强令行为人履行其表示行为,将会给行为人造成较大损失。认定重大误解,需要从两个方面反复加以权衡和把握,一方面是要使行为人从确实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形下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则要适当限制重大误解之适用,避免当事人因微小事由滥用重大误解的规定,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重大误解之认定必须慎之又慎。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虽为一定的财产给付,但这是以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是对侵害人身权利予以财产化赔偿的一种约定,具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本案中,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赖某某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从形式上符合民事合同的成立要件,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应当适用民事合同的规则处理本案。

但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又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在:1、一般的民事合同不以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为要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一般的民事合同成立前,合同当事人并无任何法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必须先有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存在,而后当事人才达成协议,就赔偿数额和项目协商一致,我们可以将先前存在的侵权责任关系作为赔偿协议关系的基础关系;2、一般的民事合同用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单纯体现为财产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虽然其内容为一定的财产给付,但这是以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为前提,是对侵害人身权利予以财产化赔偿的一种约定,具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上述区别决定了在重大误解的认定上,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有一定的差异,这也决定了本案中的赔偿协议不宜认定系林某某在重大误解情形下签订。

本案是,虽然张某某、赖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实际领取了工资,表面上与协议约定的误工费存在冲突,但二人完全可能在协商过程中降低其他赔偿项目金额,或放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的某些赔偿项目(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林某某协商中不同意支付误工费损失,二人也许就不会与其达成协议,或提高其他项目的金额,或者还会主张协议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因此,允许林某某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误工费项目,从根本上动摇了赔偿协议的基础,篡改了赔偿协议的内容,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思。况且本案中张某某、赖某某还提交了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两人工资虽照常发放,但由于身体方面原因影响其担任职务和加班待遇,故难以认定张某某、赖某某完全没有误工损失。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是法律所鼓励的解决矛盾的方式。如果允许林某某撤销本案赔偿协议中误工费项目,那么林某某也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约定的某一赔偿项目数额高于实际发生的数额,从而撤销该项目,果真如此,赔偿协议的内容动辄被改,其效力的稳定性就无从谈起了。

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依法可申请法院变更合同内容,但这已经不属于撤销权的范畴

即便认定本案构成重大误解,林某某申请撤销协议部分内容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首先,撤销权的行使,其性质属单方法律行为,即撤销权人仅凭其单方的意思就可以达到撤销的法律效果。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只是对权利行使方式作出的限制,撤销行为仍然是撤销权人的行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只是予以确认;其次,撤销协议的部分内容事实上等同于变更协议的内容,而通过单方法律行为变更协议的内容,于理于法都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合同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酌情变更合同内容(如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变更合同)。本案中,如果林某某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内容,但这已经不属于撤销权的范畴。(张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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